关于印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校工作实际,《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3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民族大学
2023年9月15日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落实校院两级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学院在学生管理中的主动性。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及《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22〕59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内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因一年级无学业成绩,评选从二年级起始,在读研究生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只能获评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财政部、教育部按照各高等院校研究生规模的一定比例及标准给予支持。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人事档案转至学校管理为准),每年按10个月发放,助学金标准根据省财政划拨经费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政治立场坚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参评年度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未按时注册情况。
国家奖学金:
6.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本专业20%;
7.科研创新能力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并具备以下指标之一: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读期间取得下列至少1项研究成果:
① 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CSSCI、ISTP、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青海民族大学;
②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青海民族大学;
③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有突出表现,成绩优异;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成绩优异;承担重大科研课题;
④ 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为全国或全省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综合表现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除外);
2.参评学年受到任何违纪处分,或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4.有挂科、缺考和重修记录者;
5.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奖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每生每年6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每生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13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600元/生·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
学校根据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学院,学校的总名额除以当年的参评人数乘以本学院应参评人数。各学院可在本学院组织答辩,学校不在全校范围内统一组织答辩。
二、学业奖学金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 |
10% |
二等 |
20% |
三等 |
40% |
硕士生 |
一等 |
10% |
二等 |
10% |
三等 |
20%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参评人数直接分配至学院,由学院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本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教学干事、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审定学院学业奖学金等次。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并确定获奖人选,并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标准》(见附件)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要求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选手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答辩,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择优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要求
1.经审查合格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及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非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根据分配名额及录取总成绩排名确定。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综合表现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3.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学业奖学金参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4.各学院根据专业不同,研究方向不同可根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标准》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5.各学院在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时,重点突出奖学金在促学风中的作用,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及通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获奖学生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奖学金评审资格;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附件: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标准
附件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标准
按评分相关标准对学业成绩、国家外语水平成绩、学术成果,获奖成果计分,得出综合分值进行排名。
一、学业成绩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成绩以前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学业成绩分值按课程学分成绩加权后的平均成绩计算(加权平均成绩等于每门课成绩乘以该门学分相加后的总和除以所修学分的总分)。如在第一年修完全部学分的,第二、三学年学业成绩以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二、国家外语水平(能力)考试成绩
1.非外语专业研究生(不含蒙古语言文学专业、入学考试外语为梵文的相关专业)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英语专业八级计10分;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或大学日语六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一级计6分。
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入学考试科目以梵文(含40%)英语的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大学英语六级计10分;大学英语四级或大学日语六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一级计6分。
3.外国语学院各专业研究生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英语专业八级计6分。
三、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
在校期间以青海民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身份或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参照《青海民族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分类目录》)划分等级,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被SCI、EI收录:每1篇计50分(不含会议论文EI收录); 一类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40分;二类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30分;三类期刊每发表1篇计20分;学报类期刊每发表1篇计8分,公开发行期刊(每年出刊不超过12期、每期文章不超过50篇、每篇文章字数不低于5000字)每发表1篇计4分,其它公开发行期刊每发表一篇计0.4分,论文集收录一篇计0.2分,第一作者按以上规定加分,第二作者按规定的一半加分。
发表的外文论文需提供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检索报告,对应国内学术期刊进行加分。人文社科类论文由社科处认定,自然科学类论文(此项由科研处审定)。
2.创新项目
省级项目计20分;校内创新项目应根据各单位下发正式立项为准计3分。
3.科研项目
参与相近学科研究团队或本人导师在研项目并提供其为成员的立项书、本人在该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者计8分。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该项目阶段性成果的,按照发表论文相关规定计算分值,不重复计算(此项由科研处审定)。
4.学术会议
(1)每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并做报告者计15分,每参加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做报告者计8分,未作报告者不计分(此项按会议秩序册、照片及发言稿为准)。
(2)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科学术总论坛:一等奖8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5.个人专利
个人自主研发,并取得专利成果证书的计8分(此项由科研处审定)。
四、获奖成果
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按个人排名前三名计分。以同一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获国家级奖励第一名计20分,第二名计15分,第三名计10分,优秀奖计5分;获省部级奖励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分,优秀奖计4分;获校级奖励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计2分,优秀奖计1分。团队参加国家、省级、校级举办的项目按本项目分值加平均分,不得超过总分,参加非官方组织的项目不得加分。获奖奖励是指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学术活动、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等拓展学生综合素质活动中所获得的奖项,科技创新奖项已作为科研项目加分的不再进行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