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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9    作者:     来源:     点击:

青海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民族大学章程》和《青海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处分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编造、散布、转发和传播有损于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历史英雄人物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等言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挑拨民族关系或故意利用民族风俗习惯挑起事端,破坏民族团结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静坐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发起、组织、策划和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散发带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音视频资料及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或非法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非法言论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谣言;编发不实信息,造成舆情;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转发、传播、跟帖评论危害网络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和言论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浏览或传播带有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参与吸毒,组织、引诱、胁迫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引诱、拉拢、欺骗他人参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刻画、涂污等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环境或者损坏文物、建筑和树木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藏管制刀具、使用明火,存放或者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及危化品等,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的,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宿舍内饲养宠物、安装密闭式的不透明遮挡物、墙面张贴各类不雅画报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审批同意在外租屋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达到以下次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累计达到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累计达到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累计达到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累计达到6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累计达到6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安全稳定的有关规定,扰乱和破坏校园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开展或参与诸如供奉佛像、诵经、煨桑、点灯、磕头、做礼拜、转小经筒等带有宗教性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其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环境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攀爬校园围墙、围栏,教室、公寓窗户。特殊时期,学校实行闭校等管理措施时严禁在校园围栏处领取外卖、快递或者购买食品,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攀爬校园围墙、围栏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门卫管理,按照规定进出校门,不服从门卫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学校闭校管理期间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饮酒者,按照《青海民族大学关于禁止学生饮酒的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3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违纪者,按《青海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经查属实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诈骗、敲诈、侵占和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或后果轻微的;

(二)在组织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向组织如实陈述事实真相,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在组织调查了解时,认错态度好,检举、揭发他人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并有效制止事态发展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如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现处分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期间,违反学校采取的临时性特殊措施的;

(二)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规定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三)损坏学校声誉、形象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五)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殴打、恐吓、辱骂教师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该处分规定期限内,未解除该处分之前,不准评优评奖;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该处分规定期限内分别扣发6、8、10、12个月的专业奖学金及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开除学籍者不退还学费、住宿费;

(四)团学干部受到处分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五)其它应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并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违纪情况报告、支撑材料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发文、归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发文,学生工作处负责归档;

(三)涉及到两个或者多个学院学生违纪时(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学院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相关学院必须分别上报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在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撰写情况说明;

(三)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以书面方式提交;

(四)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根据处分权限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或处理。

三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学院上报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查学院提供的处理意见材料是否齐全;

(二)召开部门会议,审查学院上报的处理意见;对符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处理;符合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工作处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处理;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四)考试违纪处分的程序:

因考试违纪给予处分的,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校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给予开除学籍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发文、归档,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因政治问题而作出的处分决定,报校党委研究审批、归档;

(六)学生党员、共青团员违纪者,先由党内、团内处理后,再行处理;

(七)在处分规定期限内各方面表现良好,再未发生违纪行为,按照“谁给予谁解除”的原则,处分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时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对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及见习实际情况如实作出鉴定评语;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解除;

(八)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除另有规定的之外,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2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学生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按《青海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教中心、预科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