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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留金来管〔2020〕36号

发布日期:2022-10-20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0/2021学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结合国际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国内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2020/2021学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总体要求

本学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需在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以人为本做好奖学金生教学、管理和生活保障,贯彻落实来华留学提质增效总要求,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二、报到注册

1.学校须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奖学金生办理学籍信息注册。

2.对于2019/2020学年春季及2020/2021学年秋季入学新生,如具备线上线下学习条件,且能正常参与课程学习,学校应为其办理学籍信息注册。对于未实际到校的新生,待其到校报到并通过奖学金资格复查后,方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未通过资格复查的学生,学校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对于具备来华条件但仍坚持线上教学的境外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其奖学金资格最晚保留至2021年8月31日。不具备线上学习条件的新生,不予注册,其奖学金资格最长保留一年。

3.对于继续在读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为通过学校学业考核能够按要求参与线上线下教学、保证正常学业进度的学生办理学籍信息注册。未通过学业考核或无法按照学校要求参与线上教学的境外学生,应办理休学。

4.本学年秋季入学学籍信息注册管理系统开放时间暂定为2020年9月14日-10月31日;春季入学新生注册时间暂定为2021年3月1日-4月15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5.在报到注册工作中,学校须对奖学金生的基本信息和学籍信息进行核对,护照号码有误的,须及时在系统内修改或填写,其余信息有误的,须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6.对确认放弃来华学习的奖学金生,学校须在管理系统中对新生确认放弃,对老生提交学籍异动申请。

7.奖学金生注册信息将作为制定学校奖学金年度经费预算的依据。

三、新生奖学金资格复查

各校须认真做好新生奖学金资格复查工作。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作复查不合格,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1.学生本人与申请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不符。

2.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语言水平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3.体格检查表记录信息与奖学金生实际健康状况不符。

4.同时享受中国各级政府和高校设立的其他奖学金资助。

四、生活费发放

学校应继续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活费发放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2020〕528号)精神,对在境内正常开学报到并参与学校教学的继续在读学生及通过奖学金资格复查的新生,按规定正常发放生活费。对能够按照学校要求参与线上教学、保证正常学业进度的境外继续在读学生,其生活费在返校报到后补发。对于未实际来华新生,原则上待其正常来华报到并通过奖学金资格复查后开始发放生活费。

五、学籍异动管理

奖学金生录取后,一般不得变更学校、学习层次、学习专业、授课语言、修业年限等学籍信息。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学校须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异动申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一)专业变更

1.奖学金生在学期间申请变更学习专业的,须经本国驻华使馆或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同意,并通过转入专业的语言能力及学术能力考核。除涉及修业年限变化外,原则上变更后奖学金期限不予变更。

2.奖学金生在学期间申请变更专业限一次;学校自主招生项目的奖学金生仅可在项目批复专业范围内调整。

3.预科生在读期间经考核达不到原录取专业学习要求的,经专业院校审核同意后,可变更预科培养类别和就读专业。

(二)修业年限变更

奖学金生录取时确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应出具学校相关工作的正式文件,将相关学生情况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并在管理系统中修改修业年限。

(三)学生类别变更

1.学历生申请提高学习层次的,应在入专业学习第一个学期内提出申请,须提交相应学历证明并通过相关学术考核;申请降低学习层次的,不予批准。

2.因学习困难由学历生变更为进修生的,须征得本国驻华使馆或申请受理机构同意。

3.高校自主招生项目奖学金生录取后不得变更学生类别。

(四)授课语言变更

1.奖学金本科生授课语言须为中文,不得申请变更为其他外国语授课。

2.原录取英文授课的研究生或进修生,经考核,其中文水平达到了奖学金申请条件,可申请变更为中文授课。

3.原录取中文授课的研究生或进修生,经考核,其英文或其他外国语水平符合相关专业学习要求的,可申请变更授课语言。

4.奖学金生须在进入专业学习一个月内提出变更授课语言申请,且在学期间授课语言变更仅限一次。

(五)中文补习

1.原录取中文授课奖学金生,经测试中文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本科生可申请转到预科院校增加一年预科学习;研究生或进修生可申请在本校或其他奖学金院校增加一年中文补习。

2.原录取英文授课的研究生或进修生,申请变更为中文授课后,其中文水平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可申请增加一年中文补习。

3.奖学金生经过一年预科学习或中文补习后,其中文水平仍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原则上,中文水平须达到专业学习要求水平低一级,即:要求HSK四级的须达到三级水平,要求五级的须达到四级水平,要求六级的须达到五级水平),可申请增加一年中文补习奖学金资助;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可保留奖学金资格,自费增加一年中文补习。两年中文补习后仍达不到入学要求的,取消奖学金资格。

4.录取时尚未获得、但入学后出具了符合入学标准的中文水平证明的奖学金生,经学校测试达到专业学习要求后,可申请取消中文补习或预科学习。

5.录取时授课语言为中文的研究生或进修生,申请变更为英语或其他外国语授课的,经学校测试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其中文补习安排将予以取消。

6.奖学金生须在进入专业学习3个月内,提出增加或取消中文补习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奖学金资助期限延长

1.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原则上不予延长。

2.博士研究生如已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开题报告和中期审核,可通过就读院校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最多延长一年。

(七)转学

1.奖学金生因学业困难、导师或研究方向等原因无法在原录取院校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奖学金生须通过转出、转入院校及本国驻华使馆或申请受理机构同意,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学。转学后奖学金期限不予延长。

3.原则上,奖学金生在学期间转学仅限一次。

4.自主招生项目学生不得转学。

(八)休学、复学

1.奖学金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提出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两周内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其奖学金资格最长保留一年,休学期间奖学金暂停。

2.奖学金生休学后申请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奖学金生到校两周内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复学后奖学金期限顺延。

(九)开除学籍和退学

1.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须经奖学金院校审核后,两周内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2.奖学金院校在对奖学金生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之前,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

六、奖学金评审

1.学校须于每年春季学期组织奖学金生开展年度评审,并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有关规定,为每名奖学金生出具评审意见,于2021年5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

2.奖学金年度评审合格的奖学金生,方可获得2021/2022学年奖学金资助。无故不参加年度评审的,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3.对于行为表现已达到中止或取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并依据评审办法予以处理。

4.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21年6月抽调部分院校的评审材料,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有关抽查结果将报教育部作为奖学金院校管理工作质量的考评依据。

七、突发事件处置

各校须高度重视奖学金生突发事件的研判和处置工作,对于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突发危重和精神疾病以及危及生命安全等重大、紧急事件,学校须及时通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八、监督管理

奖学金院校通过中介机构招生;不按工作程序擅自处理奖学金生事务;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责令其整改,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严重的,将上报教育部,限制或取消其招收和培养奖学金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