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青海民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和监督,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和建设严谨学风,促进学术水平提高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青海民族大学不同学科、专业的原则上具有教授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须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经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人文科学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自然科学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两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上不予交叉。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科研管理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和外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院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具有教授资格的5至7人组成。分学术委员会章程由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和分学术委员会自行修订,主要围绕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订建议;学院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政策;学科、专业设置建议;学术机构设置建议;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建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等方面制定。后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校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以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政治立场有问题的;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原则上当届内不再补充。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需按照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为学术委员会咨询或特聘委员,咨询或特聘委员不参加投票和表决。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咨询或特聘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学校拟开展的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审核由学校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
(三)制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争议等的处理原则;
(四)对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
(五)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六)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
(七)审议由1/3以上(含1/3)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定重要事项时须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须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数超过与会委员的2/3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一般先由常务委员会或由主任委托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由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常务委员会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