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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二)文史类、民族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及各专业藏汉、蒙汉双语方向学生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理工农医类学生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其他计算机类考试成绩不作为学位申请条件。

(三)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四)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或权威学科竞赛取得突出成绩和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以及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果。

第七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教务处复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他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现场表决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