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章程
序 言
青海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是青藏高原建立最早的现代教育机构和高等学校,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的省属应用型综合型大学。学校历经青海省青年干部训练班、青海省人民公学、青海省民族公学、青海民族学院等办学阶段。2002年、2005年青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西宁铁路司机学校先后并入青海民族学院。2009年4月更名为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第一要务,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立足青海、面向全国的青藏高原一流大学为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青海民族大学,简称青海民大;英译为Qinghai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3号。学校可视需要,依照有关程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举办,青海省教育厅主管、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协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实际和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选聘和引进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编制经费预算。
(五)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学校基本建设。
(六)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学校自主决定和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民族性、地域性的办学特色,并在办学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服从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为青藏高原和其他民族地区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注重从民族地区和青海本地招生,保证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断提高在西藏、新疆等民族自治地区的招生比例,努力促进学生就业。
(三)坚持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特色人才培养和教学方式,实施卓越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创新创业和就业竞争能力。
(四)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具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五)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发挥学校青藏高原文化和民族文化研究优势,加强文化多样性的研究,提高学生人文素质。
(六)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突出学术性和文化性,提升层次,拓展范围,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七条 学校坚持本科教学的基础地位,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以质量为生命线,提高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构建以能力培养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实行青年教师培训制、课堂教学资格准入制。
第八条 学校立足青藏高原区域社会需要与自然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发挥智库作用,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为应用型综合型大学,立足青海,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少数民族和广大民族地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为宗旨,培养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
学校设立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工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在办好民族特色学科专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学科专业方向,加强理工类特别是工学类等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专科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预科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各类培训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可与其他大学联合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可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可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公平获得学业和道德的评价,根据相关条件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助学金。
(四)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和涉及个人权益的相关决定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按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爱护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公共设施。
(三)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履行获得生源地贷款、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会(含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依法依规由学生会履行。
第十七条 学校构建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建立学生资助体系,支持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学校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人才选聘和引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才标准和专家评价审核制,严格选聘引进程序。职称评聘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核心,量化工作,计分聘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岗位性质,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者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学校规定以及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二)恪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立足岗位,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二十六条 昆仑学者、客座教授、讲座教授、终身教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依照党内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做出决策。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其中干部任免采用票决制。不是党委常委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青海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并负责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副校长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核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一)受学校委托,对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意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三)根据学校需要审议、评定、咨询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教风、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所议事项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查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确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七)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八)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所议事项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委员通过专家、院(系)或职能处室推荐,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咨询、审议其他与具体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所议事项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权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代表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重要规章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基层单位教代会参照学校教代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共青团、学生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侨联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变更或撤销有关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含直属系、部,以下统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的总体部署下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行使本单位人、财、物的管理权,对本单位的办学质量和绩效负责,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办学单位。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也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变更或撤销学院。必要时学校可设立相应学部统筹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制定和执行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五十二条 院长及系、部主任(以下统称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并接受学校监督、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根据议题,由学院院长或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并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就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督导、发展规划等事务发挥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据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撤销、合并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宽筹集资金来源渠道,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综合实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合理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流失。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与学校历史、定位、发展远景相适应的校园环境。工程建设严把各关口,实行责任人标示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外部关系,积极开展与政府及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继续深化与已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高校的交流和合作,努力争取与国(境)内外其他知名高校建立对口支援、合作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凝聚校友力量,开发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七十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章程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2月12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进德修业自强不息”。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进德修业自强不息》。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采用圆镶嵌表现形式,内圈主体创意元素为“青民”二字汉语拼音的首字母“Q”和“M”。在“Q”的第二个笔画下标有学校建校年份1949。外圈为环绕式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七十五条 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中文毛体校名。尺寸为288cm×192cm。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qhmu.edu.cn。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标识可依据需要适时修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学生、教职工、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内部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为以及参与学校管理、监督的政府、社会团体、公众等外部主体。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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